科学发展与农民权利研究中心

我中心刘歆立副教授获2016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简介

时间:2015-10-15 09:04 点击数:
 
研究成果快报
第 10 期
河南农业大学科学发展与农民权利研究中心     201510
 
 
    按:近日,据教育厅网站发布的文件信息确认,我中心宋丽娜博士荣获2016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称号,全省20位学者获此荣誉;刘歆立副教授获得2016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项目。两位研究人员获此殊荣为我中心学科发展和平台建设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中心刘歆立副教授获2016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简介
       近日,据教育厅网站发布的文件信息确认,刘歆立副教授获得2016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项目,这一来之不易的殊荣为我中心学科发展和平台建设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刘歆立副教授主持完成了国家哲学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农民发展权利诉求与制度贡献研究”(11CKS018)1项,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农民参与视角下的中国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及特点”(10YJC710040)1项,主持并优秀结项省级课题河南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社会制度演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2008BKS)、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组织研究》(B552)等省级教改课题2项,省级教改项目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围绕实现“三合一”综合目标的高校政治理论实践教学模式探索》([2012]-JKGHAB-0014)1项;在CSSCI或全国中文核心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1篇,其中有权威期刊《社会主义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等,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或被中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多篇:并有两项研究成果列入我省全额资助出版计划:《制度演进视域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列入2014年度省高校哲学社科优秀成果资助项目,《照亮历史迷思暗处的熹微——恩格斯“合力”思想新探》,列入2015年度社会科学文库资助出版。
       一、项目拟研究的基本内容
       ①我省历史上的村庄治理转型及其特点  研究古代乡遂体制下的我省村庄治理及农民的生存状况,郡县体制下的村庄治理及农民的生存状况,民国时期区村(村)闾邻制下的村庄治理及农民的生存状况,“乡村建设”派村治实验及其中对农民生存权利的关注,归纳总结出我省村庄治理变迁规律,探寻这些变迁的历史基因、动力因素等,分析其背后农民的生存抗争及其力量作用,分析这些基层治理变化对对上层权力运行与宏观制度变迁的历史影响。
      ②建国至改革开放前我省村庄治理变化与农民权利发展  研究建国初期的我省区乡(村)体制,合作化运动中的村庄治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村庄治理,这些不同村庄治理下的农民权利的历史改善与所存问题,生活于其中的农民对这些村庄治理的不同认识与评价;分析农民权利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力量因素是如何促成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迅速解体,总结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导致的国家对农民重大政策的重新选择与多个调整的影响等。
      ③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庄治理与农民权利的新变化  按照20世纪80年代初“社改乡”过程中的村庄自治,80年代后期各地过渡性的村庄治理,90年代法定下的村民自治三种类型研究村庄治理中公共权力的授受方式、行使方式,法定运行机制与实际运行机制的差异,研究农民在后公社时期与税费时代权利意识的张显,总结这些村庄治理与农民张显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法定权力组织与农民(特别是体制外农民精英)剧烈冲突的治理根源等。
       ④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村庄治理转型 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具体推进对村庄治理转型产生的多方面影响:积极的方面,如后税费时代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的“去行政化”与结构的“治理化”,城乡公共服务化均等化对村庄治理转型的诱导与支持,城市社区治理对新型农村社区重构的具体借鉴等;消极的方面,例如城市本位的城市化做法对村庄治理的侵害,村庄社会基础被侵蚀后的治理失序,转型中的治理风险与治理震荡等,总结城市化与村庄治理之间的复杂关系。
       ⑤村庄治理转型与农民权利发展的相互关系 例如村庄治理转型为农民权利的发展提供了什么样的微环境支持,村庄治理以什么样的方式与途径支持农民行使公民权利,村庄治理如何将农民权利凝结为自身存在的法治要素,农民或农民组织如何发挥着村庄治理的主体作用,农民的权利意识如何凝结为村庄治理的精神支援等。总结城乡发展一体化愿景中村庄治理的法治型与契约型转型与农民权利不断张显的耦合中形成的互构关系。
       二、项目预期的主要研究结论
        (1)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愿景目标对村庄治理与农民权利发展无疑是利好的。然而农民权利的整体孱弱性与村级组织的政权依附性,政府的强势地位与政绩冲动使该战略在特定阶段和地区变异为伤害村庄治理自治性和侵害农民权利的现象,村庄治理自治元素的残缺与农民权益保障的缺失是国家战略失误遗留的现实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望解决这一现实难题。
       (2)我省农村30多年的改革是制度变迁和日常生活转型的双重过程,后人民公社时代农民个体面对的两个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去集体化”变迁在削弱了“机械化”的政治与社会整合纽带的同时,也导致价值多元化与个体原子化程度的增加;二是“弱组织化”使得昔日社队集体等组织承载的社会公共性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萎缩,农民个体安全感寻求的愈加艰难。这些呼唤着村庄治理转型带来的集体力量与农民权利发展带来法治力量的早日到来。
       (3)当前我省以村民自治为依托的村庄自治是一种“强”行政之下的自治,不是真正自治意义上的“平权式”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城乡居民同权利同待遇的村庄村治理结构,实现了传统“准政权”本位向现代的权利本位转变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亮点。
       (4)一些发达的村庄凭借其特殊的地理条件或资源优势形成了发达的村庄经济和城市化的社区治理形态,如治理理念民主化、治理层级扁平化、治理要素多元化、治理手段专业化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做法可以模式化地简单复制或通过行政力量以运动式的方式强行推广。村庄治理转型固然是人们自发寻求合理秩序的结果与新的治理理念在实践中的映射,更是一个必须尊重和耐心等待的自然演进的历史过程。